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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第3條

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主要程序如下: 一、重劃之發起及成立籌備會。 二、勘選擬辦重劃範圍。 三、研擬開發計畫及重劃計畫書、圖。 四、成立重劃會。 五、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六、重劃範圍、開發計畫及重劃計畫書、圖報核。 七、重劃計畫書、圖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八、測量、調查及地價查估。 九、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及申請工程施工。 十、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 十一、公告、公開閱覽重劃分配結果及其異議之處理。 十二、申請地籍整理與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之變更。 十三、辦理交接及清償。 十四、財務結算。 十五、撰寫重劃報告。 十六、報請解散重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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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