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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 第48條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第48條
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免收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區先行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分割測量,並免收測量費用。 依
第二十五條
及
第三十三條
辦理之重劃區範圍邊界之鑑界、分割測量及地籍測量之費用,減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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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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