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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 第15條

依土地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所為公告之期限,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報請中央地政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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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