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土地法施行法
› 第24條
土地法施行法 第24條
第 三 編 土地使用
新設都市分區開放之區域,於都市計畫中規定之;分期開放之時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地方需要定之。但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土地使用」的其他條文
第20條
依土地法第八十四條編定使用地公布後,應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第21條
依土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最小面積單位,及依土地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集體農場面積,應報請中央…
第22條
依土地法第八十九條照價收買之土地,其地價得分期給付之。但清付期限最長不得逾五年。
第23條
都市計畫之擬訂及變更,應報請中央地政機關核定之。
第25條
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所謂土地及建築物之總價額,土地價額依法定地價,建築物價額依該管直轄市或縣(市…
第26條
依地方習慣以農產物繳付地租之地方,農產物折價之標準,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依當地農產…
第27條
土地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第二、第六、第七各款之規定,於定期租用耕地之契約準用之。
第28條
依土地法第一百二十條,承租人向出租人要求償還其所耕地特別改良物時,其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得由…
第29條
土地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減租或免租之決定,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
第30條
土地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有永佃權之土地準用之。
第31條
各地方荒地使用計畫,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並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及中央墾務機關備查。但大宗…
第32條
承墾人墾竣取得所有權之土地,其使用管理及移轉、繼承,均準用土地法及本法關於自耕農戶之規定。
第33條
城市地方土地重劃,應經中央地政機關核定之。
第34條
農地重劃計畫,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農業技術地方需要定之,並應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第35條
土地重劃區內之地價,如尚未規定,應於施行重劃前依法規定之。
← 第23條
看 土地法施行法 全文
第2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