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土地法施行法 › 第59條

土地法施行法 第59條

被徵收土地應有之負擔,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發給補償金時代為補償,並以其餘款交付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
AI 白話解釋
← 第58條看 土地法施行法 全文第6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