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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
› 第8條
土地法施行法 第8條
第 一 編 總則
依土地法
第二十九條
以土地債券照價收買私有土地,其土地債券之清付期限,最長不得逾五年。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施行法依土地法第九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2條
土地法及本施行法自本施行法公布之日施行。
第3條
在土地法施行以前,各地方辦理之地政事項,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其不合者,應令更正之。
第4條
土地法第二條規定各類土地之分目及其符號,在縣(市),由該管縣(市)地政機關調查當地習用名稱,…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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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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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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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條
看 土地法施行法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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