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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126條

公有荒地適合耕地使用者,除政府保留使用者外,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同主管農林機關劃定墾區,規定墾地單位,定期招墾。
AI 白話解釋
💡 適合耕作的公有荒地,除了由政府保留使用的部分外,由地方的地政機關和農林主管機關共同劃定範圍,分配給特定的墾地單位,定期招募耕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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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