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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 第134條
土地法 第134條
第 三 編 土地使用 › 第 五 章 荒地使用
公有荒地,非農戶或農業生產合作社所能開墾者,得設墾務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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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地使用」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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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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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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