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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194條

第 四 編 土地稅 › 第 六 章 土地稅之減免
因保留征收或依法律限制不能使用之土地,概應免稅。但在保留征收期內,仍能為原來之使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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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1條公有土地及公有建築改良物,免征土地稅及改良物稅。但供公營事業使用或不作公共使用者,不在此限。第192條供左列各款使用之私有土地,得由財政部會同中央地政機關呈經行政院核准,免稅或減稅。一、學校及其…第193條因地方發生災難或調劑社會經濟狀況,得由財政部會同中央地政機關呈經行政院核准,就關係區內之土地…第195條在自然環境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或在墾荒過程中之土地,由財政部會同中央地政機關呈經行政院核…第196條因土地征收或土地重劃,致所有權有移轉時,不征收土地增值稅。第197條農人之自耕地及自住地,於十年屆滿無移轉時,不征收土地增值稅。第198條農地因農人施用勞力與資本,致地價增漲時,不征收土地增值稅。第199條凡減稅或免稅之土地,其減免之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時,仍應繼續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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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