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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5條
土地法 第45條
第 二 編 地籍 › 第 二 章 地籍測量
地籍測量,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其實施計畫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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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的其他條文
第44條
地籍測量依左列次序辦理:一、三角測量、三邊測量或精密導線測量。二、圖根測量。三、戶地測量。四…
第4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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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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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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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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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2條
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標準,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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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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