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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46條

第 二 編 地籍 › 第 二 章 地籍測量
地籍測量如用航空攝影測量,應由中央地政機關統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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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的其他條文

第44條地籍測量依左列次序辦理:一、三角測量、三邊測量或精密導線測量。二、圖根測量。三、戶地測量。四…第44-1條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設立界標,並永久保存之。界標設立之種類、規格、方式與其銷售及管理等…第45條地籍測量,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其實施計畫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第46-1條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第46-2條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第46-3條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第47條地籍測量實施之作業方法、程序與土地複丈、建物測量之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地政…第47-1條地政機關辦理地籍測量,得委託地籍測量師為之。地籍測量師法,另定之。第47-2條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標準,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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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