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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檢覈辦法 第2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地政、土地資源、土地管理、法律等系、科畢業。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相當系、科畢業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地政相當科別畢業,並於畢業後擔任 土地登記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相當系、科畢業者」,係指曾修習土地法;土地登記二 科,及民法、土地行政、土地稅、土地測量四科中至少二科,合計在十二 學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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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