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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檢覈辦法 第3條

申請檢覈者予以筆試,筆試科目由考選部定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 免予筆試: 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土地行政類科及格,在地政機 關辦理地政業務一年以上者。 二、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土地行政類科及格,在地政機關 辦理地政業務三年以上者。 經核定予以筆試者,應於五年內應試。逾期欲繼續應試,得於期限屆滿後 六個月內申請保留繼續應試,每申請一次以保留五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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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