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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 第21條

專業代理人,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違反法令執行業務。 二、允諾他人假藉其名義執行業務。 三、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四、明知為不實之權利書狀、印鑑或其他證明文件而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登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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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