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土地登記規則 › 第136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136條

土地法第七十八條第八款所稱限制登記,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 前項限制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
AI 白話解釋
← 第135條看 土地登記規則 全文第13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