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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 第137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137條
申請預告登記,除提出
第三十四條
各款規定之文件外,應提出登記名義人同意書。 前項登記名義人除符合
第四十一條
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款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
第四十條
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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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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