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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153條

登記名義人住址變更,未申請登記者,登記機關得查明其現在住址,逕為住址變更登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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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