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土地登記規則
› 第43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43條
申請登記,權利人為二人以上時,應於登記申請書件內記明應有部分或相互之權利關係。 前項應有部分,應以分數表示之,其分子分母不得為小數,分母以整十、整百、整千、整萬表示為原則,並不得超過六位數。 已登記之共有土地權利,其應有部分之表示與前項規定不符者,得由登記機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三十日內自行協議後準用更正登記辦理,如經通知後逾期未能協議者,由登記機關報請上級機關核准後更正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2條
看 土地登記規則 全文
第4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