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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 第32條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第 三 章 田賦
臨時性單季田、永久性單季田及輪作田之勘定,應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稽徵機關參酌當地每期稻作普遍播種時間,分別訂定公告,以當地每期稻作普遍播種後三十日內為受理申請期間,函由各鄉、鎮、市(區)公所接受申請。但永久性單季田及輪作田,經核定有案者,免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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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9條
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應按本法第三十條審核申報移轉現值所屬年月已公告之最近臺…
第51條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自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之費用,包括改良土地費用、已繳納之工程…
「田賦」的其他條文
第21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指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
第22條
非都市土地編為前條以外之其他用地合於下列規定者,仍徵收田賦:一、於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六月二十九…
第23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尚…
第24條
徵收田賦之土地,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第二十一條之土地,分別由地政機關或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按主管…
第25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但書所定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地區、依法限制建築地區、…
第26條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主管稽徵機關應依相關主管機關編送之土地清冊分別建立土地卡…
第27條
田賦徵收實物,但合於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不產稻穀或小麥之土地及有特殊情形地方,得依左列規…
第28條
納稅義務人所有課徵田賦實物之土地,按段歸戶後實際造單時,賦額未超過五賦元者,准予折徵代金。
第29條
田地目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勘定為永久性單季田。一、土地因受自然環境限制、水量不足、氣候寒…
第30條
田地目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當期不產稻穀或小麥者,應勘定為臨時性單季田。一、因災害或其他原因,…
第31條
田地目土地因非輪值給水灌溉年(期),不產稻穀或小麥者,應勘定為輪作田。
第33條
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勘定單季田及輪作田時,應依規定期間,按地段逐筆填妥申請書…
第34條
單季田及輪作田之勘定,依左列規定辦理:一、各鄉、鎮、市(區)公所接到單季田或輪作田申請書後,…
第35條
永久性單季田及輪作田,於原已核定非種植稻穀之年(期),因水利改良改種稻穀使用者,納稅義務人或…
第36條
田賦徵收實物之賦率及隨賦徵購實物標準,由行政院公告之。田賦折徵代金標準及隨賦徵購實物價格規定…
第37條
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每期田賦開徵前,將田賦實物(代金)繳納通知單,送由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依本…
第38條
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如有重複或錯誤繳納田賦及隨賦徵購稻穀時,得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第39條
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如因災害或其他特殊情形,當期無稻穀或其稻穀不合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
第40條
田賦之徵收,以直轄市、縣(市)各期田賦開徵前第三十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各期田賦以納稅義務基準…
第41條
田賦開徵日期由省(市)政府定之。
← 第31條
看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3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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