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土地稅法 › 第13條

土地稅法 第13條

本法課徵田賦之用辭定義如左: 一、地目:指各直轄市、縣(市)地籍冊所載之土地使用類別。 二、等則:指按各種地目土地單位面積全年收益或地價高低所區分之賦率等級。 三、賦元:指按各種地目等則土地單位面積全年收益或地價釐定全年賦額之單位。 四、賦額:指依每種地目等則之土地面積,乘各該地目等則單位面積釐定之賦元所得每筆土地全年賦元之積。 五、實物:指各地區徵收之稻穀、小麥或就其折徵之他種農作產物。 六、代金:指按應徵實物折徵之現金。 七、夾雜物:指實物中含帶之沙、泥、土、石、稗子等雜物。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土地稅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