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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 第14條
土地稅法 第14條
第 二 章 地價稅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
第二十二條
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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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的其他條文
第15條
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前項所稱地價總額,指每…
第16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
第17條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二、非…
第18條
供左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
第19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
第20條
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第21條
凡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應徵空地稅之土地,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至五倍之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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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土地稅法 全文
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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