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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第15條

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 前項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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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