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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第42條

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六十日前,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有關規定及其申請手續公告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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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