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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第47條

第 五 章 稽徵程序
田賦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於收到田賦繳納通知單後,徵收實物者,應於三十日內向指定地點繳納;折徵代金者,應於三十日內向公庫繳納。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土地稅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1條土地所有權移轉,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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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