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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減免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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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11條
第 二 章 減免標準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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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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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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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刪除)
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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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條
看 土地稅減免規則 全文
第1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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