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土地稅減免規則 › 第13條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13條

經依法編定為森林用地,或尚未編定為森林用地之山林地目,業經栽植竹木之土地,田賦減百分之五十。但依法編定並實際供保安林使用之土地,田賦全免。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土地稅減免規則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