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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25條

第 三 章 減免程序
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受理申請土地稅減免案件,應於查核會勘核定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土地稅減免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規則依土地稅法第六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減免程序」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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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