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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28條

第十八條規定減免土地稅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依照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層轉財政部會同內政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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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