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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辦法 第17條

辦理土地複丈,除應測量申請複丈土地之全部經界外,並應同時測量其毗 鄰土地之界址,必要時,應擴充其施測範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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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