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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辦法 第19條

司法機關囑吒之複丈案件,應依司法機關所囑託事項處理,對土地所有權 人不得發給土地複丈成果圖。 前項以數案併同囑託辦理者,應於辦理後按宗數計收複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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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