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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辦法 第21條

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使用性質 及地目均相同之土地為限。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他項權利者,應檢附全 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或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複丈人員應實地勘查後,依 法核發土地複丈成果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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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