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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辦法 第22條

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之位置圖依左列規定: 一、同一他項權利人在數宗土地之一部分設定同一性質之他項權利者,應 儘量測繪在同一幅複丈圖內。 二、一宗土地設定二以上同一性質之他項權利者,得測繪在同一幅複丈圖 內,但應分別繪製他項權利位置圖。 三、測量完畢,地政事務所應依照複丈圖謄繪他項權利位置圖二份,分別 發給他項權利人及土地所有權人。 四、他項權利位置圖,以紅色實線繪製他項權利位置界線,並以黑色實線 繪明土地經界線,其他項權利位置界線與土地經界線相同者,以黑色 實線繪明之。 五、因地上權分割申請土地複丈者,應由地上權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為之 ,複丈人員應測繪丈圖地上權位置圖,並於登記完畢後,在原複丈圖 上註明地上權範圍變更登記日期及權利登記先後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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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