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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辦法 第28條

登記區內之未登記土地,應移繪於各該地段之地籍圖內,並應編定地號。 其有新增幅時,應與原地籍圖幅連接編號,並拼接於地籍接合圖及一覽圖 內,以紅色表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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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