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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辦法 第29條

地政事務所對複丈土地之複丈圖、地籍圖應每年與土地登記簿按地號核對 一次,並將核對結果,作成紀錄,存案備查。其如有不符者,應詳細查明 原因,經地政事務所主任核准後,分別依法訂正整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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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