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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辦法 第44條

以數值法分割複丈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因分割而新增之界址點,不在原宗土地周圍界線上者,應先依申請人 實地所領界址,埋設界標,再以第四十一條所規定之方法測量,並計 算其分割點之座標,據以計算面積及展繪土地複丈成果圖。 二、因分割而新增之界止點,在原宗土地周圍界線上者,應先就申請人所 予條件,測算該分割點在界線上之座標後,再予實地測定該界址點之 位置,並埋設界標。 三、前款分割界址點之點號,應按順序自本段現有界址點之最後點號編列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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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