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土地複丈辦法 › 第6條

土地複丈辦法 第6條

申請土地複丈,應向地政事務所繳納複丈費,地政事務所應掣給收據。其 由公庫派員經收者,亦同。 前項複丈費標準,由省 (市) 政府定之,並報中央地政機關備查,其收支 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土地複丈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