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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辦法 第7條

申請土地複丈經通知辦理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申請人應自備界標, 於左列點位自行埋設,並永久保存之: 一、申請分割複丈之分割點。 二、自然增加、浮覆、坍沒或經界變更之界址點。 三、經鑑定確定之界址點。 申請人不能依前項第一款規定埋設界標者,得檢附分割位置圖說,加繳複 丈費之半數,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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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