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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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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辦法 第8條
地政事務所受理複丈申請案件,均應收件,經審查准予複丈者,隨即排定 複丈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填發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分別交付申請人 (含代理人) 及關係人,通知埋設界標,並準時攜帶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 到場指界領丈申請人屆時不到或不依規定埋設界標者,不予測量,視為放 棄申請複丈之主張,已繳複丈費不予退還,但申請人在原定複丈日期三天 前撤回申請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稱關係人,係指界址鑑定土地之鄰地所有權人。 關係人屆時不到場者,地政事務所得逕行複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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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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