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土地開發配合交通用地取得處理辦法 › 第10條

土地開發配合交通用地取得處理辦法 第10條

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規定領取折算之土地或建築物及其基地,其順序依下列規定: 一、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與開發計畫區屬同一鄉(鎮、市、區)者;若開發後之土地或建築物及其基地數量少於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數量,以抽籤決定之。 二、依前款規定領取後有賸餘時,前款以外之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與開發計畫區屬同一縣(市)者;若開發後之土地或建築物及其基地數量少於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數量,以抽籤決定之。 三、依前二款規定領取後有賸餘時,由前二款以外之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抽籤決定之。 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未能依前項規定領取土地或建築物及其基地時,按原徵收補償規定發給現金補償。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土地開發配合交通用地取得處理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