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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開發配合交通用地取得處理辦法 第11條

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取折算之土地或建築物及其基地,由主管機關囑託該管地政機關為所有權登記,其規費由主管機關負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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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