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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開發配合交通用地取得處理辦法 第12條

依本辦法提供土地或建築物及其基地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之作業程序,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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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