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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23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核定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前,應將該計畫陳列或揭示於適當地點,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對於前項計畫有意見者,得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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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