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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 第34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34條
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污染土地關係人、檢測機構從業人員及
第八條
、
第九條
所定評估調查之人員,對於依本法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代表人依
第八條
、
第九條
規定提供或檢具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資料為虛偽記載者,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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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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