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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34條

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污染土地關係人、檢測機構從業人員及第八條第九條所定評估調查之人員,對於依本法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代表人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提供或檢具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資料為虛偽記載者,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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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