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 第4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預防與整治政策、方案、計畫之規劃、訂定、督導及執行。 二、全國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監測及檢驗。 三、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之訂定、研議及釋示。 四、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預防、監測與整治工作之監督、輔導及核定。 五、涉及二直轄市或縣(市)以上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之協調。 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管理。 七、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檢測機構之認可及管理。 八、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預防與整治之研究發展及宣導。 九、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之國際合作、科技交流及人員訓練。 十、其他有關全國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之管理、預防及整治。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為預防及整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確保土地及地下水資源永續利用,改善生活環境,維護國民健康,特制…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土壤:指陸上生物生長或生活之地殼岩石表面之疏鬆天然介質。二、地下水:…第3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5條本法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一、轄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預防與整治工作…
← 第3條看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