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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5條

本法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轄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預防與整治工作實施方案、計畫之規劃、訂定及執行。 二、轄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自治法規之訂定及釋示。 三、轄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預防、監測及整治工作之執行事項。 四、轄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預防與整治之研究發展及宣導。 五、轄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預防及整治之人員訓練。 六、其他有關轄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之管理、預防及整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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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