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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處理標準 第4條

下列地區不得採行土壤處理: 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 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污染整治場址及污染管制區內。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地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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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