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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處理標準 第6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本標準申請取得廢(污)水排放土壤處理許可證(以下簡稱土壤處理許可證),始得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核發土壤處理許可證,或核准變更土壤處理許可登記事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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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