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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處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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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處理標準 第7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土壤處理許可證時,應同時申請其他水污染防治措施(以下簡稱水措),其採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取得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或簡易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文件(以下簡稱排放許可證(文件));其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者,應同時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申請審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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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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