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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處理標準
› 第8條
土壤處理標準 第8條
本法
第十三條
第二項公告之事業(以下簡稱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事業),申請土壤處理許可證者,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規定,先將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以下簡稱水措計畫)送地方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進行水措設施之建造、裝置。 事業經核准之水措計畫於取得土壤處理許可證後,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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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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