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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 第20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年終將辦理土木包工業之登記、註銷 登記及獎懲情形,分別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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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